科技部關于印發建設創新型省份工作指引的通知
國科發創〔2016〕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充分發揮地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主體作用,進一步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確保2020年實現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的目標,科技部制定了《建設創新型省份工作指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創造的新經驗,請及時報告科技部。
科 技 部
2016年4月12日
建設創新型省份工作指引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提出的打造區域創新示范引領高地,建設創新型省份和創新型城市等戰略要求,充分發揮地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主體作用,加快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支撐2020年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出本工作指引。
創新型省份是對建設創新型國家發揮顯著支撐作用的有關省份。科技創新成為區域的重要戰略資源,成為產業轉型和綜合實力的主要支撐,成為促進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的重要手段,成為政策制定與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成為參與全球競爭合作的關鍵內容。能夠吸引培養國際一流的科學家和高端創新人才,培育集聚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高科技創新型企業和持續競爭力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形成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環境,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新的社會氛圍。
建設創新型省份是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2020年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的必然要求;是培育發展新動力,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的內在需要;是貫徹落實國家區域發展總體戰略,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的重要支撐。
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主線,以改革為動力,以產業創新發展為戰略主攻方向,發揮地方主體作用和特色優勢,將建設創新型省份作為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推動創新發展的旗幟性抓手,著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著力構建各具特色的區域創新載體,著力加強創新人才隊伍建設,著力營造創新創業良好生態,打造若干區域創新高地和發展引擎,為實現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目標提供有力支撐。
統籌布局、試點先行。從支撐建成創新型國家和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的大局出發,加強對各地創新發展的引導,進一步加快推進創新型省份試點建設,推動東中西和東北地區一批省份率先進入創新型省份行列,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突出特色、分類指導。根據各地不同的資源稟賦、產業特征、區位優勢、發展水平,突出優勢特色,探索各具特色創新驅動發展模式,有區別地引導確立建設目標,鼓勵推動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都走上創新驅動發展道路。
地方主體、協同推進。發揮地方主體作用,加強中央和地方協同共建,強化省、市、縣各級協同聯動,有效集聚各方科技資源和創新力量,形成上下聯動、左右協同的創新型省份建設格局。
到2018年,推動東中西及東北等不同地區的一批省市率先進入創新型省市行列,創新型省份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支出占地區生產總值(GDP)比重達到2.5%以上,形成一批高端引領的創新型企業、人才團隊,若干重點產業進入全球價值鏈中高端,基本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到2020年,在全國范圍內推動更多省份和城市進入創新型省市行列,形成一批具有全國乃至全球影響力的區域創新中心、科學技術重要發源地和新興產業策源地,初步形成協同高效的區域創新體系和創新型經濟格局,發展驅動力實現根本轉換,對建成創新型國家形成有力支撐。
根據創新型國家建設的總體部署,鼓勵各地根據自身條件合理培育制度環境及采取針對性政策,制定有利于發揮特色優勢、有利于發揮牽引作用、有利于后發趕超的戰略任務,改善現有的創新要素獲取與利用機制,降低創新創業的隱形門檻和各類制度性交易成本,建立創新型企業持續誕生和成長的開放創新和繁榮共生的創新生態系統,打造若干具有強大帶動力的區域創新示范引領高地,構建各具特色的區域創新發展格局。
(一)營造宜業環境,突出政策創新。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構建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推動政府管理創新,形成多元參與、協同高效的創新治理格局。完善創新政策體系,強化創新政策落實,注重財稅、金融、投資、產業、貿易、消費等政策與科技政策的銜接配套。促進眾創空間專業化發展,在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重點產業領域強化企業、科研機構和高校的協同創新,構建有利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蓬勃發展的政策環境、制度環境和公共服務體系,更好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營造公平開放的市場環境,弘揚具有時代特征、地方特色的創新文化,激發求真務實、勇于探索、團結協作、無私奉獻的創新精神,營造全社會尊重人才、尊重創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濃厚氛圍。
(二)強化企業主體,加快產業創新。實施技術創新工程,推動企業決定技術創新決策、投入、研發和成果應用推廣,培育一批具有引領產業變革的龍頭骨干企業,加快中小微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品牌和產業集群。推動以企業為主體發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促進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資源融合、協同研發、成果共享。制定以創新驅動為主導的產業政策,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普惠性政策落實。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和投融資體系。實施一批產業技術創新重大行動或工程,加快突破一批產業關鍵核心技術并推廣應用,培育發展一批戰略性新興產業,支撐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提高服務業創新發展水平,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引領新業態發展,推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構建具有持續競爭力和支撐力的現代產業體系,加快形成創新型經濟格局。
(三)構筑高端載體,加速引領創新。統籌推進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創新發展,加快培育經濟新增長點和發展新動力,形成區域創新發展高地。科學布局各類創新基地和科研平臺,推動覆蓋創新全鏈條的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研發基地和新型研發組織建設與能力提升,建設一批專業化公共服務平臺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新創業服務載體。依托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建設一批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形成一批具有強大帶動力的區域創新中心,成為區域和城市重要的戰略創新力量。
(四)夯實人才根基,激勵持續創新。推進創新型人才結構戰略性調整,突出“高精尖缺”導向,重視高層次創新型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加強一流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培養,培養一大批具有全球戰略眼光、管理創新能力和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家。大力培養和引進創新型人才,實施重大人才工程,創新人才培養、使用和引進模式。健全科技人才評價激勵機制,完善科研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與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和鼓勵創新創業的分配激勵機制。完善創新型人才流動和服務保障機制,改進科研人員薪酬和崗位管理制度,打破人才自由流動障礙,探索適合本地實際、更加開放的創新人才政策。
(五)形成多元投入,促進金融創新。完善地方財政科技投入機制,進一步增加地方各級財政科技投入,促進政府引導性投入穩步增長、企業主體性投入持續增長,引導銀行、保險、證券、創投等金融和民間資本投入科技創新,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創新投融資體系。建設符合本地實際的融資平臺,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科技保險、科技融資擔保風險補償等金融創新服務,積極發揮科技成果轉化、中小企業創新、新興產業培育等方面基金的引導作用。
(六)突出科技惠民,推動社會創新。加強公共創新服務供給,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領域創新,加大資源環境、人口健康、新型城鎮化、公共安全等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研發和轉化應用力度,為全面提升人民生活品質和促進社會包容性發展提供技術支撐。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積極創建智慧城市。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建設環境優美、生態良好的和諧宜居城市。依靠科技創新支撐精準脫貧,推動科技成果惠及廣大人民群眾。加大公益性社會服務投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做好科技創新宣傳工作,提高公民基本科學素養。
(七)加強全球合作,提升開放創新。提升在全球范圍內集聚創新資源的能力,主動融入全球創新網絡。建設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和平臺,構建技術轉移協作網絡,鼓勵建立對外研發中心、國際科技企業孵化器,提升對外科技合作能力和水平。促進人才、資金、技術、信息等創新要素跨地區流動,強化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企業開放共享科技資源,加強央地聯動、軍民融合、產學研合作,構建區域協同創新共同體,形成各具特色的區域創新體系和有效互動的區域創新網絡,支撐“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等區域戰略落實。
(八)完善創新體系,支撐全面創新。統籌創新主體、創新載體、創新創業服務、創新人才支撐、創新金融資助、創新政策保障等體系建設,優化創新創業生態,構建區域創新體系。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完善資金鏈,加強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協調發展。明確各類創新主體在創新鏈不同環節的功能定位,系統提升各類主體創新能力,夯實創新發展的基礎。圍繞構建高效協同的創新體系優化配置區域內創新資源,統籌推進創新型省份、創新型城市建設和基層科技創新工作。
(一)統籌布局。根據部省會商形成的戰略共識,結合“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國家區域戰略實施和東中西及東北區域布局,采取以創促建、試點先行的方式,選取若干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良好創新創業生態、顯著創新特色優勢的省份,支持開展創新型省份試點建設,逐步推動試點省份進入創新型省份行列。鼓勵和支持部分創新驅動發展走在前的省份率先建成創新型省份。
(二)編制方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牽頭編制創新型省份(試點)建設方案。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建設方案進行審核,并函送科技部。建設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科技部組織專家對創新型省份(試點)建設方案開展咨詢評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專家咨詢評議意見對建設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三)開展建設。科技部對創新型省份(試點)建設方案予以批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批復要求啟動創新型省份(試點)建設,加強建設方案任務落實和考核評價。每年12月31日前,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主管部門向科技部報送創新型省份(試點)建設年度進展報告。
(四)監測評價。科技部建立建設創新型省份指標體系,引導建設方向和目標任務,通過指標監測和社會調查等加強對建設進程的監測評價,將“綜合科技進步水平指數”、“R&D/GDP比重”、“高新技術企業數量”、“黨委政府出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或意見及配套政策”、“擁有能抓創新、會抓創新、抓好創新的科技管理隊伍”5個指標作為考核指標。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結合自身實際完善創新型省份(試點)建設監測評價機制,加強監督考核,于建設期結束前半年內開展建設情況總結驗收,科技部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建設情況開展監測評價。
(一)加強組織領導。科技部加強對創新型省份建設的總體布局和協調推動,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統籌支持和政策指導。各創新型省份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創新擺在發展的核心位置,堅持一把手抓第一動力,完善創新治理機制,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建立協同推進機制,推動政府職能由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形成全省上下建設創新型省份、搶抓創新驅動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強化政策支撐。科技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資源集聚和措施集成,統籌提出系統性的差異化支持措施,對符合條件的重大科研任務、創新基地和研發平臺、科技人才、創新政策、改革試點等優先予以傾斜。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制定出臺建設創新型省份、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頂層設計文件和系列配套政策,明確工作抓手和戰略任務,加大支撐保障和落實力度。
(三)建立部省協同推進機制。科技部與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定期工作會商機制,聚焦國家發展戰略,聚焦區域發展重點,聚焦地方黨委政府關注的重大戰略問題,聚焦國家和地方科技資源的集成,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部省工作會商會議,加強部省雙方對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戰略對接、措施協同、政策銜接,部省雙方主要領導共同研究推動創新型省份建設有關重點工作。